社交软件场景下的数据利益分配规则( 八 )

关于第三个因素 , 第三方的数据获取/利用行为 , 在用户主动发起调取数据指令的假设下 , 显然与微博诉脉脉案产生了重要的分野 。 如前所述 , 在用户主导的行为过程中 , 第三方对于数据的获取 , 与微信提供数据交换端口一样 , 都是在用户意志主导下对其自己个人数据利用过程的一个环节 , 因而比较容易被认为具有正当性 。

第四个因素常常成为判断的最关键要素 , 对应的是“激励理论” , 防止有可能导致市场失灵的“搭便车”行为 。 实践中 , 法官们倾向于认为 , 如果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核心竞争性资产被无偿或者低成本占有 , 并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替代性效果 , 那么 , 就更有可能产生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 。 这种替代性效果分析 , 是在信息保护领域进行利益平衡的最重要思路之一 , 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分析 , 也特别注重这一效果 。 回到微信用户昵称和头像图片 , 对于腾讯而言 , 开放第三方账户注册/登录数据端口是普遍的实践 , 这意味着此类数据调取行为总体上是有利于加强微信本身的竞争优势的 。 当然 , 在经过缜密的反垄断法分析之前 , 不能直接简单认定微信负有开放数据交换端口的法定义务 , 但是 , 普遍开放端口的实践至少可以说明 , 调用用户昵称和头像图片进行第三方登录 , 通常不会导致微信核心竞争优势的流失 , 或者导致第三方的数据利用行为产生替代性的市场效果 。 如若想要证明替代性效果在这一场景存在 , 恐怕需要十分强大的证据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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