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软件场景下的数据利益分配规则( 二 )

因此 , 在与个人身份识别相关度较高的领域 , 个人作为一种主体 , 对于其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权利/法益已经获得确认 , 尤其是因为通常被认为具有人格属性 , 而具有相对较高的法律价值位阶 。 但是 , 如前所述 , 如果说个人是数据产生和利用的一个输入要素 , 那么在数据的整个生产、加工、流转的产业链中 , 有很多其他主体也进行了要素投入 , 对于作为产出的数据 , 也都产生了控制甚至是排他控制的权利诉求 , 从而引发了多种形式的数据冲突和利益分配的主张 。

在实践中 , 个人数据通常会被商业主体进行收集、处理、加工、集聚 , 而成为一种经营性资产 , 在很多领域有可能成为体现核心竞争力的资产 , 而对这些数据的争夺 , 会成为其他企业进行用户推广、精准营销等的重要助力 。 但是由于数据并未在立法中明确法定权利的地位 , 主要是通过司法实践的个案探索 , 运用法律一般原则条款进行准赋权性质的保护 , 因而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 企业对于数据的控制主张 , 是否可以得到法官的认可 , 需要取决于具体的事实情况 , 和相关的各种利益权衡 , 而不能认为在法律上必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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