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85后经理刑期又现漏罪 违法放贷2亿元收不回( 三 )

此前一审判决宣判 , 刘京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 牛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2013年11月 , 刘京鹏时任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业务经理 , 在办理包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通道贷款业务时 , 经与时任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的牛敏商议 , 在办理此业务时收取咨询费 。 刘京鹏联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朱玉超 , 通过该公司收取咨询费53.2万元 , 刘京鹏将其中的8万元分给牛敏 , 余款据为己有 。 牛敏的近亲属已将违法所得8万元缴出 。

2015年1月30日 , 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向山西省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发放贷款2亿元 。 刘京鹏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经办人 , 在发放贷款前 , 未对用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及提交的虚假资料认真审核 , 未实地到用款企业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进行尽职调查 , 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面签过程中未对李某(另案处理)的身份及权限进行核实的情况下 , 便将该笔贷款申报到包商银行北京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并将贷款发放 。 贷款发放后 , 河曲县民用煤储售煤场仅归还包商银行部分利息 , 本金2亿元至今未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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