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85后经理刑期又现漏罪 违法放贷2亿元收不回( 四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 刘京鹏、牛敏作为银行工作人员 , 在发放贷款过程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违反国家规定 , 以咨询费的名义收受贿赂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京鹏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 数额特别巨大 ,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其行为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一审认为 , 刘京鹏在与牛敏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刘京鹏、牛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 , 均可从轻处罚 。 牛敏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可从轻处罚 。 刘京鹏及其辩护人关于违法发放贷款事实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 , 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 与法不合 , 不予采纳 。 刘京鹏系在他罪服刑期间又发现漏罪 , 对以上两罪与前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 。

一审判决 , 刘京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牛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追缴刘京鹏违法所得人民币43.2万元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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