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发布汽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二 )

诉讼争议多集中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目前法院审理的绝大部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原告方均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索赔的积极性,但因对经营者课以了较严厉的责任,经营者则会穷尽办法以排斥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自然就集中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以及所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这两大方面。

无锡中院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时需要仔细鉴别商品的外观、标签标示以及价格等基本信息,保留好购物凭证以及经营者的相应宣传资料。不轻信广告宣传,不盲从消费。在遇到消费纠纷时,要理性维权、合法维权,避免过激维权、非法维权。

购买电动汽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解除合同

新吴区某机械公司从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38座纯电动客车,价格33.5万元,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按生产厂家的标准执行,整车与核心部件即电控、电机、电池按国家制定的“三包”规定执行,电池电控电机保修8年(20万公里)。但在提车后的八个月内,车辆因故障而多次进行维修,并更换了打气泵。诉讼中,经司法鉴定,该车辆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制动系统不能稳定正常工作,存在安全隐患;2、电池的续航里程不能达到官网上宣传的260KM;3、故障报警系统有误,当整车处于一级或二级故障报警时,没有其他辅助故障提示,导致无法及时确定故障报警原因和作出应急措施。

裁判结果:案涉车辆存在的上述严重质量问题,已导致重大行车安全隐患,且无法通过维修加以解决。为此,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购置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双方相互返还车辆和购车款。

法官提示:汽车属于高速行驶的危险性较高的交通工具,消费者首要关心的莫过于车辆质量过关、安全可靠。特别是单位接送车,质量安全不仅关涉到车内众多员工的生命安全,还关涉到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院的判决不仅有效维护了购买方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也防止了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对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危害。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所涉汽车为新能源汽车,属我国重点推进的新兴产业和大力扶持的项目,促进加快发展,是我国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的重要抓手之一。该判决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加强对汽车质量的管控,引导他们从“供给侧”为社会制造出高质量的绿色能源交通工具,努力促进新动能的快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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