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发布汽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三 )
经销商不当宣传被判适当赔偿
涂某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宣传册上了解到2014款路虎发现四的各项配置后,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以748000元购买一辆2014款路虎发现四。但两个月后,涂某某发现其所购车辆与宣传相比,缺少了中央差速锁电子紧急制动辅助系统(EBA)和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等配置。事后了解到,该汽车销售公司是将上述选配装置在宣传册上标为了标配装置,涂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收回案涉车辆、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价款。
裁判结果:汽车销售公司在宣传册中对选配装置没有特别注明,确实会引起涂某某以为是标配装置的误解。但该争议的配置并没有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列明,涂某某也无法证明其曾向该汽车销售公司明示是基于上述配置而产生的购车意向,也不能证明是该汽车销售公司诱使其作出错误的购车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欺诈。但该汽车销售公司将选配装置标为标配装置的行为,侵害了涂某某知悉其所购车辆真实情况的权利,且争议配置的缺失也会有一定的差价,据此法院酌定该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涂某某5万元。
法官提示:欺诈是指故意编造虚假或者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能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对于非合同主要条款的瑕疵履行问题,不易认定欺诈而“退一赔三”。但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也有利于促进合同履行和商事交易,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汽车销售公司隐瞒二手车真实信息被判赔偿
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之家网站上发布了一辆昊锐二手汽车信息,报价119800元,里程为88000公里,同时该公司在其官网“奥迪品荐二手车”项下的“二手车评估收购流程”、“二手车评估流程”、“二手车销售流程”中,有“110项专业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查询”等内容。后李某与该销售公司签订了该二手车的购买合同,价款为115500元。李某在支付了10000元预付款后,发现该车实际里程数为140000多公里,故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表示不再购买该车,并要求该公司退还购车预付款10000元,并赔偿一倍购车款1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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