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阿姨住进小区10年 房屋漏水7年丨315购房者有话说( 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 , 应当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赔偿损失 。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因此 , 租户扰民时如果协调还不成 , 可以收集证据 , 向法院起诉

2、邻关系的纠纷系业主们因物权行使所导致的彼此之间的权益纠纷 , 争议的主体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们 , 所以物业服务企业不属于相邻关系的主体 , 不在相邻关系权益的范围内 , 更不具备解决纠纷的主体资格 , 一般由业主们自行协商解决 。

关于业主间的纠纷问题:

小区里有业主为了安装自家的门 , 私自将门前的通风井和公共过道占为己有 , 经物业查看 , 该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情况属实 , 但物业表示只能与该业主进行协商 , 无法强制拆除 , 然而该业主拒不整改 。

问:其他业主应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 , 应当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赔偿损失 。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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