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小作坊” 环评不能“一刀切”( 二 )

首先是“建设项目”的定义 。 目前而言 ,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并没有明确且清晰的定义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建设项目”也没有定义 , 相关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未有过清晰的界定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过如下解释:《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 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 这一通知将“建设项目”明确限定为“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开展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

其次是对“建设项目”的解释方法 。 法律的适用离不开解释 , 法律解释填补着法律和事实之间的空隙 。 笔者认为 , 此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解释 , 对“建设项目”范围进行限定 , 执法实践中 , 往往扩大了“建设项目”适用范围 。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明确:“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 , 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 ”在“王华诉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 , 法院就以此为理由认为个体餐馆不属于建设项目 , 重庆市北碚区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 , 做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 。 这个案例引起了我们对扩大“建设项目”范围的深度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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