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 )

《办法》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在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的同时 , 应提供有关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数据等材料(复印或影印件) 。 也就是说 , 以后在江西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 , 受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 , 在合同履行期间出具监测报告或数据的同时 , 要提供有关的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一系列工作的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 , 以证明这份报告是完全按监测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得出的 , 监测数据是全面、准确、真实的 , 也就是说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要自证清白 。

《办法》单独用一个章节对自动监测质量保证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 如运维机构应根据合同对自动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 如不签合同但事实上从事运维工作的视为有合同关系 , 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对运维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活动尤其是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获取、传输等全过程提出质量管理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方式必须采用数字化 , 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完全一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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