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 )

规定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与环境监测机构签订政府购买监测服务合同时 , 要依法履行环境监测质量监督责任 , 要签订对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质控考核、能力验证等方面的合同条款 。 如果监测机构拒绝或无法履行被监督义务的 , 就不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

提出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 规定对监测单位存在被实名举报、报告不附原始记录且不整改的、被行政部门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聘请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从业等四类行为要进行执法检查 , 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 对提供虚假材料、损毁移动监测点位或设备、数据传输明显不一致、干扰设备电源网络导致数据异常等情形 , 查实后直接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

对单位及个人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后 , 《办法》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 , 有公开通报单位及个人信息、纳入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禁止购买政府环境监测委托服务、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禁止等 。 同时 , 设定了三种可免于、从宽、从轻相关责任追究的情形以及可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形 。 (采访人员 张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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