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应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三 )

赋予消费者评价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消费者在购物决策过程中提供参考,也为卖家改善经营提供一面镜子 。 基于此目的,消费者的评价应该是基于真实消费目的的(真实性)、针对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性)、符合法律基本规定的(合法性) 。 否则,就不能称之为第三十九条中所说的“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以下简称消费者评价),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故我们认为,第三十九条中的“评价”是指:买方基于真实消费目的,就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给出的合法反馈 。

为了形成具象化的认识,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我们再来结合电商平台实际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厘清“消费者评价”的边界 。 这里我们采用排除法,看看哪些评价不属于“消费者评价”,其边界自然就清楚了:

一是非基于真实消费目的而产生的评价 。 包括基于非真实交易而产生的评价,也包括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而产生的评价 。 (1)基于非真实交易而产生的评价 。 如店铺经营者为获取店铺好评率的提升,以金钱或其他方式使他人冒充消费者身份,虚假进行交易后给予好评,即通常所说的“刷单” 。 (2)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而产生的评价 。 常见的有同行攻击、报复攻击、评价要挟 。 同行攻击,指同一个行业的竞争者,为了拉低竞争对手店铺的好评率,伪装成消费者拍下商品后给予竞争对手差评 。 报复攻击,指消费者对商家产生不满后,使用本人账号或注册小号购买商品后,发布虚假差评,通过此方式打击报复商家 。 评价要挟,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通过和商家沟通,威胁要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差评,获取不当利益的敲诈行为(不当利益如金钱、商品、心理安慰等),近年浮出水面的“职业差评师”就属这类情况 。 上述行为,均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使得电商平台提供的评价途径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在侵害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电商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 值得一提的是,同行攻击、评价要挟领域,均已出现生效的民事、刑事司法判例,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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