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应与学生一起进餐(13)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 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 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 , 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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