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应与学生一起进餐(12)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 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 。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 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 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 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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