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应与学生一起进餐(11)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 ,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 , 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 , 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承担管理责任 , 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 , 对食品安全负责 , 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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