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六 )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 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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