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七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 当年内不再调整 ,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 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 , 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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