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九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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