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十 )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 ,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 , 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 , 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 , 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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