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伪造信用卡内涵 促进科学定罪量刑( 三 )

实际上 , 无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 都属于行政犯罪的范畴 。 虽然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未必一定具有刑事违法性 , 但由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定位以及由此决定的前置行政法定性与保障刑事法定量的行政犯罪认定机制可知 , 不具备前置行政法之违法性的行为 , 不可能具有刑事违法性 。 行政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本质和实质违法根源 , 在于其对刑法致力于保障的前置行政法之调整性规则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侵害 , 以及对前置行政法之第一保护性规则即“法律责任”条文的违反 。 由此决定 , 行政犯罪的刑法适用解释 , 不能仅仅局限拘泥于刑法条文自身 , 而是既要遵循刑法自身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 , 又要在刑法之外延伸至该刑法条文所致力于保障的前置行政法所确立的前置行政法律关系本质、违法行为类型综合考量解释 。 否则 , 即有可能因在刑法内的自说自话 , 而将不具有前置法上的不法性 , 甚至为前置法所保护的行为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 。

同样 , 由现行刑法典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不难发现 , 上述刑法条文致力于保障的前置行政法是有关信用卡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 立足于此 , 结合刑法的基本原理不难发现 , 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 其实有着清晰明确的区别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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