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在北京等12省(市)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 三 )

《方案》还对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条件和能力作出了规定 , 对医疗急救及转运航空器配载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的品量标准提出了相关建议 。 根据《方案》 , 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应满足年龄不超过60岁 , 具备航空医疗救援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 熟悉机上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 , 熟练使用机载医疗设备和通信设备 , 掌握航空医疗救护相关的飞行和航空医学基础知识等基本条件 。

《方案》要求各试点地区民航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急处置预案 , 细化任务措施 , 明确时间节点与责任人;各试点地区应稳妥有序推进具体任务 , 确保试点取得成果 , 在试点过程中 , 试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合作;各试点地区民航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结合试点工作实际 , 及时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的工作建议 。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 并向全国予以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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