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下班做兼职是否违纪?纪委官方这样答复!( 九 )

党员干部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 , 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亲历者和参与者 。 纪检监察机关在适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兜底条款时 , 必须从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立法本意上进行把握 , 即为了防止公职人员边做“官”、边经商 , 公私不分 ,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 破坏社会公平 。

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进行界定时必须保持谦抑性 , 其实施的行为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情形的危害性具有实质相当性 , 而不宜把一些日常经济行为简单等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

最后 , 本文只是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认定在客观方面的概括性把握 , 至于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等对相关主体(如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或辞去公职的人员等)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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