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监管50条出炉:过会企业业绩“变脸”或暂停核准发行( 六 )
根据规定 ,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 , 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 , 审核实践中 , 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
但有三类股东除外 , 一是员工持股计划;二是持股5%以下的股东;三是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
对于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 , 仍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股份锁定 。
推荐阅读
- 美发|评论1+1:文峰“关起门来违法”,监管听到了吗
- 医疗美容|人民财经评论:医美行业有序发展亟待严监管
- 杜海涛|杜海涛,买出国内第一个元宇宙IPO?又一千亿“韭菜局”要来?
- 国家药监局|持续发力 筑牢化妆品安全屏障——2021年度十大化妆品监管热点事件盘点
- ipo|创尔生物上市“闯关”失败,“医美面膜”的财富密码也失效了?
- 国家药监局|“小金盾”标志来了 儿童化妆品将迎来独立监管时代
- 玩具|儿童化妆品将迎来独立监管时代
- 化妆品|定州市监管局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
- 监管部门|文峰道歉:官微官网整改,10个工作日内对接预付卡备案
- 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道歉了!上海文峰发文称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