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身份揭示后经营者须审查( 二 )

蜜莱坞公司辩称 , 郑某和刘某系母女关系 , 涉案“映客”账号的实名注册人为刘某 , 涉案交易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号的实名注册人及绑定手机号的实名认证人均为刘某 , 故不认可郑某的充值使用行为 , 不同意退还交易款项 。

郑某起诉请求:确认郑某与蜜莱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蜜莱坞公司返还全部交易款项及利息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 “映客”账号以及向该账号充值的账户均为郑某之母刘某所有 , 仅凭郑某与刘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 不足以证明是郑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录并充值消费 , 故郑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郑某提起上诉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郑某返还自刘某发送律师函之后的交易充值4.912万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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