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身份揭示后经营者须审查( 五 )

同时 , 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 , 未成年人使用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进行交易 , 其完全有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或认可 。

本案中 , 刘某不仅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资金账户、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告知郑某 , 而且在郑某利用上述信息进行了时间长达两个月、数额高达几十万元、次数多达上百次的交易后 , 刘某对此仍未予审查 , 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 该种态度已经构成了对郑某交易行为的默认 。 因此 , 该交易行为应为有效 。

网络经营者知悉未成年人的交易身份后需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审查成本的高昂 , 网络经营者一般不需审查交易行为中实际使用人和注册人是否一致 。 但是在未成年人网络交易的过程中 , 一旦交易对方的未成年人身份得到揭示 , 网络经营者的免责理由便不再成立 , 其应立即审查账号使用人的真实身份并作出处理 ,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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