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身份揭示后经营者须审查( 四 )

本案中 , 郑某的陈述与涉案“映客”账号的注册时间、地点、程序相吻合 。 涉案账号内显示的互动过的主播的个人情况及打赏和收赏记录亦可以与郑某的陈述相互印证 。 郑某可熟练进行“映客”的相关操作 。 郑某与刘某的微信交涉过程 , 也符合家庭生活中家长管理教育孩子的特征 , 也与郑某隐瞒母亲刘某购买虚拟币的陈述相印证 。 法院认为 , 郑某的陈述加之本案其他证据 , 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 , 足以证明郑某系涉案账户的注册和使用者 。 蜜莱坞公司并未提交涉案的相关数据信息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法定代理人将其个人信息交给未成年人时构成对其交易行为的默认

在网络交易方式下 , 身份信息、资金账户信息、交易密码等信息是网络环境下最为重要的个人信息 。 行为人对上述信息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 并承担信息泄露的风险 。 当法定代理人将自己的上述信息交给未成年人时 , 便应知晓未成年人可能利用该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和消费 , 此种明知风险而为之的行为 , 构成对未成年人利用上述信息进行交易行为的默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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