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身份揭示后经营者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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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系未成年人 , 刘某系郑某之母 。 郑某于加拿大留学期间 , 通过实名认证为刘某的微信号在蜜莱坞公司经营的“映客”直播平台注册了“映客”账号 , 并通过实名认证为刘某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方式在“映客”直播平台购买虚拟映币 , 消费50余万元 。 刘某称其并不知情 , 直到2016年4月4日才发现郑某从蜜莱坞公司购买虚拟币的情况 。 后刘某修改支付宝密码、解绑银行卡 。

2016年5月26日 , 刘某委托律师向蜜莱坞公司客服邮箱发送律师函 , 表明郑某的年龄和未成年人的身份 , 以及在“映客”消费50余万元的情况 , 并明示郑某的法定代理人对此不知情且不予追认 , 要求蜜莱坞公司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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