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实施办法拟制定: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 二 )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的基本常识纳入到教学内容中。

  本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警察、律师、教师、医师的业务培训。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检察官、法官的业务培训。

  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维权干部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并妥善保管留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统计,做好相关数据的分性别统计和分析。

  第十条 新闻媒体报道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姓名、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反家暴心理健康咨询、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社会组织与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合作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机制的设计、研发和和应用。

  第十二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并如实记录案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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