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实施办法拟制定: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 三 )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和照护。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需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时,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符合前款条件,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出具告诫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公安机关依法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发出告诫书,加害人拒不签收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跟踪回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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