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 “15岁少年互杀案”关乎正当防卫能否深入人心(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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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 , 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 4件案例全部与正当防卫相关 ,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 ,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 , 而是‘以正对不正’ , 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 。 ”这是明确地告诉广大执法司法人员 , 不要按以前的思路来看待“正当防卫” , 不要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 , 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不要简单化判断 , 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来判断孰是孰非 , 不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 。

毫无疑问 , 中国人正在经历一场“正当防卫观念革命” 。

但是 , 以前的案子怎么算呢?

贵州少年互杀案这样的“已决案”对“观念革命”效果提出了挑战

新京报的报道《贵州瓮安校园少年互杀案再调查》把这个问题呈现在了世人面前 。

大概案情并不复杂:一15岁陈姓初中少年 , 在学校里遭遇了“校霸”们的校园欺凌 , 在一次冲突中 , 陈某被选定为“一对一单杀”的对象 , 在十几个人包围之下 , 与李某“单挑” , 在被李某殴打之时 , 陈某拿刀还击戳伤李某 , 此时李某喊着“要哪样”拿刀欲砍杀陈某 , 结果被陈某一道戳中胸腔 , 死亡 。

在法院看来 , 陈某明知与被害人李某打架会发生伤害的后果 , 在李某等人邀约之下 , 还准备了一把卡子刀放在身上 。 当李某用拳脚殴打陈某时 , 陈某最先掏出卡子刀 。 且陈某在主观上有追求伤害对方的动机和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用卡子刀刺杀对方胸部 , 并致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 。 于是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了八年 , 二审维持原判 。 对于一个15岁的孩子 , 这已经是个相当重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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