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 “15岁少年互杀案”关乎正当防卫能否深入人心( 四 )

今日话题 | “15岁少年互杀案”关乎正当防卫能否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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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上的看法是在2014、2015年 , 以今天的眼光 , 看法或许会有很大不同 。 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中 , 警方撤销案件时给出的一个理由是 , “司法实践中 , 考量是否属于’行凶’ , 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 , 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 , 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 ”

对照陈姓少年面临的场景 , 昆山警方的说法对于他而言 , 可以说是十分贴切 。 换位思考 , 在那样的情况下 , 谁有更好的自保办法呢?

这大概就是为什么瓮安公安局一名接近该案的工作人员近日声称 , 当年“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不清晰、相关案例不足 , 放到现在 , 这案子最多就是防卫过当 , (按原结果)判不下去 。 甚至连法院也完全赞同这种看法 。

然而陈姓少年是否还需要坐完这八年牢?

维护法律稳定性 , 还是对陈姓少年们进行救济 , 关系重大

以我国的二审终审制来说 , 正常的法律流程已经走完 , 不可更改 , 只能进行申诉走审判监督程序 。 目前最高法已经接收了申诉材料 。

然而再审是需要条件的 , 刑事诉讼法规定 , 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 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 , 有贪污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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