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实施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二 )

奖励办法(试行)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环保社会监督员的举报除外。

第二条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奖举报工作由泰州市环境执法局具体承办。

各直属局(分局)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的有奖举报。

第三条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应当编制有奖举报奖励经费预算,由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办、处罚的举报,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举报人发放;各直属局(分局)查办、处罚的举报,由各直属局(分局)向举报人发放。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具体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但其明确拒绝接受的除外。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得到奖励: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

(八)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