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实施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五 )

生态环境部门在奖金核定后10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网络举报:http://hbj.taizhou.gov.cn;

(三)信函举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泰州市永晖路18号,邮政编码:225300;

泰州市靖江环境保护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商务B楼,邮政编码:214500;

泰州市泰兴环境保护局地址:泰兴市文昌西路21号,邮政编码:225400;

泰州市兴化环境保护局地址:兴化市九顷路6号,邮政编码:225700;

泰州市海陵环境保护局地址:泰州市永晖路18号,邮政编码:225300;

泰州市高港环境保护局地址:高港区金港中路135号,邮政编码:225321;

泰州市姜堰环境保护局地址:姜堰区罗塘街道天目东路8号,邮政编码:225500;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地址:泰州市永晖路18号,邮政编码:225300;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