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实施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三 )

(九)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的;

(十)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举报,应及时查处。

负责现场查办的环境执法人员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等原因不能及时赶往现场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各直属局(分局)对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办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结,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六条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被举报人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

(三)举报事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必要时,举报人可以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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