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实施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四 )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直属局(分局)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条?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5%(最低50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标准奖励,根据下列情况分档发放奖金:

(一)举报人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现场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按标准的100%发放;

(二)举报人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现场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标准的75%发放;

(三)举报人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标准的50%发放;

(四)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属实,按标准的25%发放。

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依法未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每件给予500元奖金。

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参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5%(最低50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给予奖励,没有被处以罚金的,每件给予500元奖金。

举报人就同一举报内容分别向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各直属局(分局)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举报人领取的奖金,应当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相关举报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作出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按程序报送审批核定,奖金在5000元以上的,应经所在生态环境部门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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