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干部切莫“不思悔改”

3月19日 ,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飞受贿案 。 王飞虽职务不高 , 接受组织调查前 , 任建德市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科科长一职 , 但该案却在当地引起了不小反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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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一个科级干部因受贿而接受组织调查 , 往往并不会如此受人关注 , 可见该案背后应该有其他的不同之处 。 果不其然 , 中纪委机关报披露 , 小科长受审引发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在于:王某在案发前已经先后4次因违纪问题受到过处分处理 , 但四次敲响的警钟从未叫醒这位“装睡”之人 , 王某仍然是置若罔闻的在歧途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

正所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对犯错干部的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 本是组织上教育挽救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 , 也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体现 。 近些年受处分后痛定思痛、改过自新 , 而后又重获组织重用的干部其实并不在少数 , 但是“被同一块石头绊倒两次”的党员干部也并不鲜见 , 报道中的王某便是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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