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说理,让正义看得见讲得明(新论)( 二 )

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 , 司法审判中的判决书天然具有权威性 。 这种权威性缘于国家权力的外在强制性 , 也缘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内心信服 。 唯有如此 , 外在的强制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自觉遵守 , 个案正义才能真正实现 。 因此 , 个案中的判决书 , 不仅应建立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的基础之上 , 更应建立在充分的辨法析理之上 。 判决书应该通过说理的方式 , 不仅向当事人 , 也向全社会 , 具体地宣示公平正义 。 司法裁判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的判断实践 , 法官需要在判决书中告诉当事人和公众 , 最终的司法判断是什么 , 同时也应告诉当事人和公众 , 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断 。 由此 , 个案的裁判结果才更可能被广泛认同 , 从而最大限度凝聚司法共识 。 可以说 , 实现个案正义不仅要求审判过程看得见 , 也要求审判结果说得清、讲得明 。

在这个意义上 , 裁判说理就成为彰显司法文明公正、树立公信的必然要求 。 但实践中 , 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 。 为此 ,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规定 。 去年 , 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 对增强判决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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