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用征信约束频繁跳槽( 二 )

就像结婚和离婚是婚姻自由的两面 , 求职和辞职也是就业自由的两面 。 实际上 , 就业自由并非绝对自由 , 而是相对自由 , 就业自由也不是毫无约束 , 而是有法律和契约规则的约束 。 比如 , 一些企业、学校、医院等用人单位为了保持劳动者队伍稳定、人才稳定 , 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最低服务期限 , 在这个服务期限内 , 劳动者就不能随便辞职跳槽 , 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 《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等劳动者就业限制或禁止义务 。 除了这些法律或契约限制 , 劳动者的其他辞职跳槽行为都是自由的 , 只要劳动者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

违反法律和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频繁跳槽当然是失信行为 , 理应受到征信机制的约束甚至惩戒 , 但对于劳动者正常的辞职跳槽行为实行征信约束 , 则涉嫌侵犯就业自由 , 会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就业流动 , 干预劳动者就业选择 , 妨碍就业公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