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用征信约束频繁跳槽( 三 )

因此 , 评判标准只能是法律和契约 , 只要跳槽行为符合法律和契约 , 再频繁的跳槽也不能视为恶意 。 在法律和契约之外 , 如果给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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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行为强加一个“恶意”标准 , 那么不仅在法律和契约规则中找不到依据和支撑 , 在技术上也难以区分操作 。

有人认为 , 在职场中确实存在通过频繁跳槽索取赔偿金的“职业碰瓷”行为 。 对此 , 有必要通过征信机制予以约束 。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本来就处于弱势 , 在现实中 , 能够完成所谓“职业碰瓷”的劳动者并不多 , 即便一些劳动者通过频繁跳槽提出了一些索赔请求且索赔成功 , 也恰恰说明 , 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保护义务、维护劳动者权益时存有漏洞 , 有不足之处 , 用人单位这样的表现也是失信行为 , 也是一种“恶意” 。 所以 , 我们反思所谓的“职业碰瓷”行为 , 应该同时在用人单位身上找问题、找原因、找对策 , 不应该缘木求鱼 , 仅仅针对劳动者“开药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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