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收购缙嘉现四大违规 董事长吴桂谦等吃警示函(16)

综上 , 你们在上海缙嘉股权收购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 , 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 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 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 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 , 确保评估质量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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