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1)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 , 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 , 都应当立即受理 ,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 , 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 , 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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