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 )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 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 ,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 ,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 , 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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