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 )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应当及时返还 。 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 , 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 , 应依法予以没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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