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 )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 ,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 , 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 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

(5)软硬兼施“索债” 。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 , 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 , 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 , 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 , 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 ,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 , 区分不同情况 , 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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