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 )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应当认定为主犯 , 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 应当认定为从犯 。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 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 , 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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