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 )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 , 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 , 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 , 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 , 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 , 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 , 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 , 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 。 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 , 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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