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界聚焦热点议题,助力《专利法》第四次修订( 四 )

首先 , 该条款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我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低 , 科研人员创新激励不足等问题 。 实际上 ,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都已经对职务发明创作奖酬问题进行了规定 , 相关规定实施过程中并未引起争议 。 因此 , 在《专利法》中加入此条款并无立法上的必要性 , 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 其次 , 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 , 本质上是私权问题 , 也是市场的问题 。 单位与发明人可以就权利归属以及报酬事项进行约定 , 而不合适直接由法律予以规定 , 应该给企业充分的自主权 。 再次 , 在现行职务发明制度模式下,对发明人没有形成“风险分担”机制 。 在此背景下如果新增“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的奖酬 , 难免会使发明人更加“功利化” , 并易造成非正常索酬纠纷 。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程永顺主任指出应当删除“草案”第6条第1款有关“职务发明奖酬”的新增规定 , 保持《专利法》的现有规定 。 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蒋洪义律师指出 , 对于专利职务发明的规定不宜过细过言 , 否则在实践中不仅实现不了立法的预期目标 , 还会在企业和核心发明人之间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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