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界聚焦热点议题,助力《专利法》第四次修订( 七 )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 , “草案”第72条关于取消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固定顺序具有现实必要性 , 应当保留;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最低数额的设定不符合专利侵权的现实状况 , 应当删除此项规定 。 “草案”第72条规定的立法原意在于通过加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 实现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 但实际上 , 与会人士认为 , 这种划定有过度保护之嫌 。

一方面 , 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整体性上来看 , 《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改正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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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进行且均未划定法定赔偿最低限额 。 此次修法充分肯定了专利的经济价值 , 五百万元最高赔偿额的规定足以体现对专利保护力度的提高 , 无需划定最低法定赔偿额 , 更无需将最低法定赔偿额从一万元提至十万元 。

另一方面 , 十万元最低法定赔偿额与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相违背 , 极易引发滥诉 , 浪费司法资源 。 当前 ,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专利申请大国 , 但并非全球第一专利强国 , 许多专利的申请质量与经济价值歧低 , “商业性维权”因此有利可图 。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复杂 , 诉讼周期长 , 侵权案件多 。 十万元法定赔偿最低限额的划定 , 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造成影响 , 将可能引发大量通过法定赔偿最低额获利的恶意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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