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罪名改判无罪 聚焦最高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四大看点( 四 )

看点二:顾雏军两项罪名为何被改判?

对于原审判决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 裴显鼎表示 , 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 ,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 但综观全案 , 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

“本案侦查期间 , 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 。 本案原审审理时 , 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明显降低 。 ”裴显鼎说 , 此外 , 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 , 也并未减少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总额 。

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最高法再审认为 , 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后向社会披露的事实存在 。 但是 , 根据刑法规定 , 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 , 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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