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罪名改判无罪 聚焦最高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四大看点( 五 )

裴显鼎说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 。 本案中 ,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上述情形 。

——由于侦查机关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四名股民证言的程序违法 , 原第一审未予采信 。 原第二审在既未开庭审理也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 , 采信其中三名股民的证言 , 确属不当 。

——案件再审期间 , 检察机关提交的民事调解书系在本案原判生效之后作出 , 未能体现顾雏军等人的真实意愿 , 且不能客观反映股民的实际损失 。

——本案也不存在“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 , 原审以股价连续三天下跌为由认定已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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