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加快机械立体车库建设的探索( 二 )
本文原始标题为:深圳市加快机械立体车库建设的探索---来源是:
图2/4
机械立体车库属性界定现状
目前 , 国内关于机械立体车库的属性界定主要有两种 , 一种是将机械立体库划定为建筑物 , 另一种则是将机械立体停车库划定为特种设备 。
传统行业规范将机械立体车库定性为特种设备 。 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分类》(GB/T20776-2006)、《机械式停车设备分类》(GB/T26559-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 机械车位被划归起重机械 , 作为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 ,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察等管理 。
然而 , 由于机械立体停车库形式多样 , 设置方式灵活 , 可独立建于地块之上 , 又可镶嵌式设置于建筑物内部与建筑物形成一整体而永久固定 , 无论采用哪种结构形式 , 都必然通过底板、桩基或其他基础与特定地块永久固定 , 非经拆卸、毁坏 , 或破碎与之固定的地块 , 不能将立体车库分离出来 , 其整体应与建筑物一同被认定为不动产 , 具备相应的建筑属性 。 因此 , 也有不少地方将机械立体车库认定为建筑物 。
建筑物、与特种设备的区别
建筑物与特种设备的主要界限在于建筑物可测算建筑面积 , 而设备却不能测算建筑面积 。 根据我国《房产测量规范》 , 所有建筑物都可测量和计算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 但建筑物中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算自然层数和建筑面积 , 半封闭、不封闭的围护结构通常以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折半计算 。 对于设备 , 其本身不计算建筑面积 , 但部分设备占用的空间如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 , 则如同房屋一样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设备层、管道层应计算1/2面积 。 因此 , 是否能测算建筑面积是建筑物与设备的主要区分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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